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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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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讯第五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0-03-24

会长新年寄语

    

    喜迎2020年的到来,在此美好的时刻,我谨代表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广大会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配合省外商协会工作的会员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0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外商投资法实施的第一年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粤港澳大湾建设为“纲”,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为牵引,深入落实“1+1+9”工作部署,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在广东省商务厅的支持和指导下,一如既往、全心全意、开拓创新、细致周全地为广大会员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同时也真诚希望广大会员企业携手同心,把企业做大做强,共建幸福广东、和谐广东。

恭祝全体会员企业在新的一年里大展鸿图、生意兴隆、事业兴旺、万事胜意!

            

                             陈越华会长

                             年一月一日

 


【协会动态】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

    2019年12月16日,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届理事会就职典礼在广州举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陈德铭出席就职典礼并致辞,第六届理事会荣誉会长汤炳权、招玉芳,省商务厅厅长郑建荣,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省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理事会就职典礼。

    陈德铭代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省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表示祝贺。陈德铭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省协会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对协会“充分利用各项服务平台,大力宣传国家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法规政策,认真为外资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等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希望省协会继续不忘初心,为广东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贡献。

    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135名,大会一致通过了广东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担任第七届理事会会长。

    陈越华会长在就职讲话中表示,协会工作能取得今天的成绩,离不开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协会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向会员企业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会员企业投资信心,继续加强信息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深入调查研究,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为表彰鼓励一批优秀典型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增强外资在粤投资信心,会上发布了由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定的2019年广东外商投资“百强”企业榜单以及外资企业营收“十强”、纳税“十强”、“十佳”科技型外企等专项榜单。包括广汽本田、广州宝洁、乐金显示等一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入选了本次“百强”企业名单,欧菲科技、分众传媒等10家技术先进型企业被推举为“十佳”科技型外企。

 

我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召开的经济形势调研会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变动态势研判,服务党中央、国务院上半年宏观经济决策分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6月4日下午在广州召开了当前经济形势调研会议。

调研会议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主持,对广东省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减税降费、中美贸易摩擦、消费、投资、就业和融资等问题,以及下半年经济运行变化趋势等进行调研。TCL、广东省交通集团、粤电集团等约20家企业参加了会议。

根据省商务厅的安排,我会组织了数家会员企业参加了会议。会上,我会会员代表反映在目前中美经贸摩擦加剧的情况下,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进出口、就业和投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我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家发改委召开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会

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部署,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总结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成熟改革经验,梳理市场主体办事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制约改革的制度障碍,研究提出改革举措。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在深圳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外资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我会受广东省发改委的邀请,派员并组织了数家会员企业出席了座谈会。会上,我会会员代表均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涵盖了目前营商环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层面和环节,营商环境一定会在现有的基础上得到更大优化,对提高政府部门的政务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也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保护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人才服务、综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检查、信用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费、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等条款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由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杨洁司长主持,出席此次会议还有广东省发改委、深圳市发改委部门负责人,以及外资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代表。

 

我会秘书处参加会员企业的考察交流活动

    2019年8月以来,为加强省协会与会员企业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我会秘书处先后参加了会员企业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和广东三元麦当劳有限公司的考察活动。

    8月2日,我会吴军会长出席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举办的完美食品安全教育基地揭牌仪式。还参观了扬州完美“透明工厂”、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展、油葱好物日等系列活动。

    8月5日,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麦当劳(中国)特别支持的“价值·贡献·责任—商业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考察交流活动”在湖南省长沙市成功举办,我会吴军会长、陈江部长参加了本次活动。本次考察交流活动,旨在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活动中与会嘉宾参观了“湖南麦当劳叔叔之家患儿家庭援助中心 ”和“湖南省儿童医院”相关科室。

 

我会秘书处参加茂名协会举办的“借助香港金融平台

共拓一带一路商机”的活动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发改委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发挥香港在一带一路中的“桥头堡”作用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2019年8月19日,茂名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邀请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借助香港融资平台,开拓一带一路商机作精彩演讲。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派员参加这次活动。

    首先,茂名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林瑞华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本次活动会详细介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平台的优势,茂名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国际金融平台,进一步走出去。随后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详细介绍了香港融资方面的优势。如香港绿色债券市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以及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国际化融资优势。并就两地的融资成本和开展业务的程序进行比较分析。

    会上,参会的企业代表和金融机构代表就粤港两地金融的差异等问题踊跃提问,凯基证券公司都予以详细解答。使活动气氛热烈,收效良好。

  会后,与会嘉宾还参观了茂名市意顺食品有限公司。意顺食品有限公司不仅引入了先进的食品加工生产设备,还引入了台湾观光工厂的理念。参观期间,茂名、中山、江门三地的外资投资企业进行了互动交流,就面对国际贸易形势不稳多变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开拓市场,开拓新商机进行了探讨。

 

我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香港贸发局

举办的「创新升级 香港论坛」

    2019年8月27日,「创新升级 香港论坛」(SmartHK)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圆满举行,此次论坛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广东省工商联共同主办。吸引超过1400名粤港政商界翘楚参与。我会作为论坛的支持单位之一,由我会吴军会长出席了此次论坛。

    香港贸易发展局总裁方舜文在开幕典礼上致辞,粤港一直以来是唇齿相依的经贸伙伴,在粤港澳大湾区政策下,两地经济往来愈见紧密,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我们拥有蓬勃的资本市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汇聚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随着粤港澳三地加紧合作,香港的服务业更能协助大湾区企业发展高端制造业,并利用香港这个国际商贸平台,融资及把商品和科研成果带到国际市场。香港贸发局将一如以往在广东省举办不同的服务业推广活动,我们在此鼓励更多广东省企业积极利用香港平台发掘商机。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林积表示,广东将继续聚焦科技创新,增强发展动力,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为牵引,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的创新优势,加快创建综合性国家科技中心,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形成以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为主轴的大湾区发展创新极。

    「创新升级 香港论坛」内容丰富,涵盖开幕论坛、4场主题研讨会、「SMART+科创企业对接会」、商贸配对服务及市场考察等,促进两地企业合作。我会作为“创科配套政策 建构蓬勃产业生态”研讨会的粤方主办单位之一,组织了数十家会员企业参加此次论坛。

 

我会参加2019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暨丝路投资大会

    2019年9月8日,2019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暨丝路投资大会在福建厦门隆重召开,本届厦洽会聚焦“一带一路”,期间举办的国际投资论坛主旨大会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落实“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共识,以“开放融合促发展,双向投资便利化——积极有效吸收外资 促进绿色丝路建设”为主要议题,邀请了联合国、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等国际组织高层、境外前政要、跨国公司全球高管等参加。福建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伟国、塞尔维亚副总理拉希姆·利亚伊奇、山西省省长楼阳生、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会长马秀红先后致辞,福建省省长唐登杰出席论坛。

    于伟国在致辞中说开放融合,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既敞开胸怀迎纳百川奔流之水,又与世界经济的汪洋汇成一体。

    福建简称“闽”,外面是一个“门”字。这个“门”是开放之门、机遇之门、合作之门、希望之门,我们将把它打得更开、开得更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不断开辟发展新天地。我们将广开合作“大门”,大力实施“丝路海运”、“丝路飞翔”、国际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境外经贸合作重点园区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文化旅游品牌塑造、扩大国际朋友圈等七大工程,努力在拓展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产业、投资、贸易等合作上率先突破,沿着“一带一路”走得更宽更远。

我们将降低准入“门槛”,清除藩篱障碍,充分发挥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实验区、海丝核心区等“多区叠加”优势,在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绿色丝路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在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走前头。

    我们将大力整洁“门院”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着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真正成为重商亲商安商的“福地”。我们热忱欢迎广大海内外投资者与我们共享发展机遇、共创美好未来。

    利亚伊奇在致辞中说,“一带一路”倡议为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发展机遇,我们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本届投洽会的主宾国,我们期待通过这次投资盛会,与中国、与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福建不断加强交流、寻求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楼阳生表示,投洽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以促进双向投资为特色的重要国际合作平台,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搭建起共建共享的桥梁和纽带。山西省作为本次盛会的主宾省,将全力参与、积极助力,不断拓展与各方合作。

    马秀红表示,很高兴与海内外嘉宾齐聚厦门,共襄投洽会盛举,围绕着开放融合促发展、双向投资便利化,就积极有效吸收外资、促进绿色丝路建设展开深入交流讨论,共同促进双向投资,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我会吴军会长应邀出席了开幕式,随后参观了厦洽会投资中国展区广东省的展位,并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接洽外商投资的有关情况。


我会参加“第十七届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

    “第十七届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系列活动(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于2019年9月7日在厦门成功举行。本届联席会议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联合主办,以“实施投资促进计划,加强国际投资合作,积极有效吸收外资,促进绿色丝路建设--稳投资、促投资、便利化、自由化”为主题,邀请了多位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国内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知名专家、跨国公司高管等发表演讲,深入分析国内外经济及投资形势,集中研究全球跨国投资新趋势及重大问题,广泛交流新时期提升“引进来”、“走出去”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的思路和经验。

    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会长马秀红、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孟芊致欢迎辞。马秀红会长感谢中外各界嘉宾出席盛会,表示随着新的《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和“一带一路”进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国际投资促进工作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希望本次会议为新形势下提升国际投资促进工作水平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中国商务部原副部长陈健、埃及前总理伊萨姆•沙拉夫、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首席执行官博斯扬·斯卡拉尔等发表致辞演讲,解析国际投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强调坚持开放性、平等性、互惠型合作,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主旨演讲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原秘书长张燕生、中国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合作司副司长韩勇、奥尔布莱特石桥集团中国区董事长金立刚、江苏省开发区协会会长王润亮、安永大中华区资深合伙人祁志军等嘉宾分别从全球经贸环境、宏观经济增长、解读外商投资法》和中国投资政策、宣介第二届“一带一路”峰会达成的共识和要求、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国际产能合作升级以及开发区创新发展等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分享前瞻观点,提出务实建议。

    会上,马秀红会长、陈健副部长向中国投促会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颁发了聘书,吴军会长获聘为专家并上台接受聘书。联席会议分别由中国投促会常务副会长刘作章、副会长周铭和山西省投资促进局局长艾凌宇主持。参加本届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来自省/市/自治区投资促进机构、商务主管部门的代表,自由贸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投资促进机构的代表,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投资促进机构的代表,境内外商/协会,中国投促会会员单位、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央业、国企、民企、金融/投资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及34个“一带一路”国家中高级官员研修班成员等,约500人。

    联席会议期间,还召开了“投资促进机构圆桌会议”,讨论“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相关议题。我会吴军会长发言时指出“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中要明确外商、外资的界定,进一步规范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标准,提高外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的执行力,增强其权威性。建议在国家层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促进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出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法规,投资指引等指导性文件或书籍;建立全国统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促进工作的电子商务平台。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庆典

系列活动成功举办

    2019年9月20日,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在珠海长隆横琴湾酒店内隆重举办,700位外资企业代表与嘉宾共聚一堂,深情回顾这三十年来与这座城市共同的记忆与命运,褒奖与肯定时代更迭浪潮下那些值得坚守的发展信念,溯源与传承专注的匠心精神,追逐与挖掘创新驱动的蓬勃活力。

    20日下午首先举办了“2019大湾区可持续发展(横琴)论坛”,本次论坛由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指导单位,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支持单位。论坛围绕“如何利用大湾区政策发展企业和吸引人才”主题,由多位重量级专家学者透过不同主题的演讲,与300位来自外资企业的优秀代表们深度解读、分享观点,帮助广东省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外商投资企业深刻领会政策意图、把握发展机遇,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同时突破困局,赢得新一轮发展的先机。

    珠海协会李志方执行副会长,省协会吴军会长先后在论坛上致辞。吴军会长在致辞中指出珠海的外资企业要相信中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牢牢抓住国家重点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的契机,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日当晚,横琴湾酒店宴会厅光影璀璨,“第二届珠海外商投资企业金渔女奖颁奖典礼暨珠海外商协会成立30周年庆祝晚宴”上,超过700位来自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中国外商协会、广东外商协会、珠三角各地市外商协会领导及优秀的外资企业代表,及其他特邀嘉宾共同出席,共襄盛举。

    金渔女奖是表彰对珠海社会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外资企业。为了保证评选的公正性和评选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次评选委托北京《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杂志社作为评选机构,以确保评奖结果公平公开公正。

    现场共颁发了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责任奖(创新发展企业、杰出雇主、热心公益企业、绿色文明企业、学习型企业)等奖项。

    中国外商协会原高强副会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张宜生副市长先后在颁奖礼现场致辞,张宜生副市长在致辞中对珠海外商协会多年来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并表示珠海良好的营商环境及广阔的发展空间,将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发展商机。他还寄予了殷殷期盼,在珠海外商协会成立三十周年的新起点上,协会要进一步发挥桥梁及战斗堡垒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人脉商脉优势,带动更多外资企业前来珠海考察并投资,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

 

我会参加在沪举行的2019长三角外资科创论坛

    2019年11月12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指导,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主办,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主办,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赞助的“科创聚力,共享未来”2019长三角外资科创论坛在上海扬子江万丽大酒店举行。原商务部部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陈德铭先生出席并作主旨演讲,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尚玉英女士出席并致辞。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长三角外资协会和外企代表近300人参加论坛。我会吴军会长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聚焦长三角、外资、科创三大主题,围绕“企业创新与科创板”和“医疗健康行业创新合作”两个专题进行了讨论。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首批上市的长三角地区企业12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6家,占到半壁江山,上海5家全部为外商投资企业(含3家外资控股企业)。科创板给外资科创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科技产业,将中国的创新业务分拆在科创板上市,吸引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吸引国外科技人才创业。同时,长三角地区也是我国医药健康产业最发达和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区域,外资医药健康企业建立创新中心、研发中心开展本土创新,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和产业布局优化。论坛上,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与美国高通公司发布了《长三角外资科创报告》。报告梳理了长三角科创情况、科创政策和科创合作平台与机制并提出建议。

  为积极响应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2019年6月,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起成立长三角外资协会联盟。长三角外资科创论坛是长三角外资协会联盟成立后首个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旨在推动长三角科创政策的协同、科创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外商投资企业科创要素在长三角的优化布局,为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九年 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商务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肖亚庆

2019年12月30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专门指导。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第十六条 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的具体内容,按照确有必要原则,结合外商投资实际情况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外商投资信息,应当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向社会公示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应当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1年内未再发生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经核查属实的,予以移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条 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有关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取代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二、信息报告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

    三、哪些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一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下同);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包括其中的信息报告制度。

    四、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投资信息?报送的投资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办法》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报送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内的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有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无需单独提交报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此外,关于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由外国投资者参照《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已于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对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国家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否会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应当避免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设计。总的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大幅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

    第一,外资管理体制实现重大变革,简化和优化了外资准入管理程序。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按照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是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成果,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填报的信息大幅精简。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了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信息报告采集的数据项作了大幅精简。

    第三,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信息报告制度下,近三成数据项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采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信息。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推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信息将完全通过共享获得,企业无须另行报送。

    第四,报送信息的流程进一步合并和优化。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年度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的报送时间、渠道相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两部门分别报送投资信息。

    六、国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如何确保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是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实报告投资信息的义务。《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主动或者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报、更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三是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监督检查,并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

    四是明确规定了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经通知未予补报或者更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处罚。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对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此外,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提交变更报告、按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相关信息等留出更加充分的时间。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报送信息时限由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15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