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权益保障工作站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9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移、落地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相结合,创新性构建外商投资促进共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根据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计划及安排,设立“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机构名称: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

二、机构职能:

(一)受理驻粤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诉求,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接受企业的投资咨询,产业政策指引;

(三)了解有关完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意见和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反映;

(四)组织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

三、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1、申诉 

外商投资企业会员及其投资者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向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2、申诉人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

3、被申诉人 

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4、申诉形式为实名申诉,分为现场申诉和书面申诉。

(二)申诉材料要求

申诉人提出申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诉书面材料包括:

1、外商申诉事项登记表,包括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申诉请求和依据、证据目录等;

2、申诉信;

3、申诉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诉人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投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以及申诉事实及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4、申诉所需的其他材料等。

申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需附中文译本。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还应同时提交申诉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工作站不予受理:

1、申诉主体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或匿名申诉的

2、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申诉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诉事项范围的;

3、不属于本工作站申诉范围的;

4、经本工作站通知补正材料后,申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5、申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6、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类型的申诉、投诉工作机构重复申诉、投诉的;

7、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由其他申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8、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9、同一申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申诉范围只限于以下三类:一、涉及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二、建议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三、需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超出申诉范围的概不受理。

(四)受理时限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接到申诉人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属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申诉人向有关申诉处理部门申诉。

四、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1、工作要求

处理外商申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及申诉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2、申诉人义务

申诉人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的要求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协助。

(二)处理方式

对受理的申诉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1、直接办理。由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直接办理。

2、转办。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办理。

3、多个申诉人就同一事项申诉同一单位的,可以合并处理。

(三)处理期限

1、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直接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意见并答复申诉人。

2、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转办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应当在收到有权处理部门书面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

3、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申诉事项,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处理期限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中止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中止处理的情形消失,应即时恢复办理。

(四)中止及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工作中止:

1、申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2、申诉处理部门要求申诉人补充对处理意见有影响的证明材料,申诉人不能提供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工作终结:

1、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

2、申诉人申诉已得到妥善处理的;

3、申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4、申诉处理中止期限满一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诉处理工作中止、终结的,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申诉人,并登记、归档。

(五)结案登记

申诉处理工作终结,应对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对于通过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确实无法解决的申诉事项,可以协助申诉人反映诉求,引导申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告知申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规定。

五、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联系方式:

申诉咨询电话: 020-87374574,钟志信;

申诉监督电话: 020-87375493,陈江;

传真:020-87363687;邮箱:13926049812@139.com

办理地点(纸质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广州国际贸易中心1503房

六、本办法由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21年5月七届三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施行。

 

 

 

 

 

网上申诉方式:

 

一、电脑网址http://www.gdaefi.org.cn/webpage/RequestActionLoad.aspx?CategoryId=46

 

二、手机直接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