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及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深化,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做贡献,及进一步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特设立“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本工作委员会是经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批准,由省协会设立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会员企业,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及商协会联合组成的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委员会隶属省协会,是省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省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工作委员会定期向省协会通报活动情况,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上报省协会。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省协会章程的规定,是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间及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沟通信息、加强合作、推进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在省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宣传和推介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措施咨询服务;
(二)组织对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重点项目、政策措施的研究,为三地政府建言献策;
(三)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会员企业与三地政府之间完善的联动机制,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企业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组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进行投资环境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为粤港澳大湾区会员企业共同发展搭建合作平台;
(五)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联谊活动,加强沟通,促进合作,增进粤港澳大湾区会员企业的沟通联系,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六)承办政府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1503房。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凡设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省协会会员企业,及其在港澳地区的总部、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及商协会,经申请同意,均可成为本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二)热心支持和参与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工作委员会所提供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有权申请退出本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省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决议,支持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承担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维护省协会合法的权益和声誉;
(四)委员之间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加入或退出本工作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工作委员会委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在省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三)审议和批准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工作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内设秘书一名。秘书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工作委员会秘书的职权是:
(一)遵守省协会章程,执行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工作委员会工作安排,作工作计划;
(三)每年向省协会上报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和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一人。任期与省协会当届理事会届期年限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和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省协会章程的遵守情况;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工作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五)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权,由委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五章 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在省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维护省协会的统一和团结,自觉接受省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和办公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之前主动取得省协会的支持和协助。及时向省协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反映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时按国家规定使用全称。工作委员会在行文时,暂时使用省协会印章。
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省协会授权,参加国家和省相关商协会开展的活动;在活动结束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及时向省协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所收取的会员会费属于省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省协会会员。工作委员会相关证书由省协会统一印制。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需上交省协会统一管理,由省协会统筹安排支出:
(一)委员企业缴纳会费;
(二)接受企业和社会的捐赠赞助;
(三)委员捐助形成的委员会基金;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用于:
(一)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解散由工作委员会秘书提出方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省协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工作委员会秘书拟定和提出修改方案,经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省协会七届六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